平城区恒安街北 太和路西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20-05-09 17:22:12  来源:新大同  编辑:同小新  关注热度: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城区恒安街北侧、太和路西侧地块同风肉制品厂家属区住宅楼房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号)、《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同政发〔2015〕105号)、《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同政发〔2016〕88号)、《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同政发〔2018〕52号)、《大同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政府安置区及政府购买的安置房中商铺、车位(库)安置的意见》(同房字〔2019〕10号)、《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大同市平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总指挥部请示的新开房屋征收项目(楼房)增设奖励的意见》(同建房〔2019〕9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城区恒安街北侧、太和路西侧地块房屋征收的通告》及大同市政府城居指发文件精神,立足于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太和路、西至永安路、南至恒安街、北至天泰街,该范围内房屋及附属、公建。

*概念范围图,仅供参考

二、实施时间

1.方案公布时间: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6月6日。

2.征收时间:2020年6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

3.从2020年6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止搬迁办理征收手续的给予搬迁奖励。

三、征收原则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产权的认定按同政发〔2011〕43号文件第八条执行。

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公房)等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补偿。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平城区人民政府组织监察、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审计、评审、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选择产权调换的,依照排号顺序依次进行安置。

四、征收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被征收的房屋认定属国有产、同屋异产房屋的公产部分、未返还经租产、单位产、宗教产等的,原则上由被征收房屋使用权人按8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原房屋,购买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房屋使用权人所有,补偿按私有房屋补偿。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平方米单价由评估确定的市场平均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货币补偿奖励和每平方米提前搬迁奖励三部分构成。

2.该区域涉征住宅楼房房屋评估确定的市场平均平方米单价和每平方米货币补偿奖励合计为:2000年以后(含2000年)建造的4100元/平方米;1990年至1999年建造的4000元/平方米;1989年以前建造的3900元/平方米。

3.被征收房屋建造年代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竣工备案时间或者以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竣工时间或大同日报公示时间为准。

4.选择货币补偿的提前搬迁奖励按第六条第二款执行。

5.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购买二手住房时,对该被征收人办理产权过户时按产权部门的相关政策减免相关税费。

6.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支取货币补偿款。若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三个月内政府未能支付的,逾期时间按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进行补偿。

(二)住宅产权调换

选择政府购买商品住房安置区期房的被征收户,原则上按同政发〔2011〕43号文件、同政发〔2018〕52号文件执行。

被征收房屋认定为私有房屋,原则上实行“征一补一,以旧换新”,不结算差价。

1.征收不足45平方米的房屋,45平方米以内补贴价保障住房;60平方米以内成本价以小换大;超出6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2.征收45平方米以上不足60平方米的房屋,给予成本价加政府限价不超20平方米的优惠,超出优惠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3.征收60平方米及6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给予20平方米政府限价优惠,超出优惠的面积按政府市场价结算。

(三)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房屋地点及结算价格

1.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房屋地点:御东开源街南侧(高铁站西)、瑞湖天泰苑(天泰街北侧、鸿雁路东侧地块)、悦城帝景(天泰街北侧、鸿雁路西侧地块)。

上述区域为期房,属政府购买的商品住房小区,交房期限为:2021年11月底。

2.政府购买御东开源街南侧(高铁站西)、瑞湖天泰苑(天泰街北侧、鸿雁路东侧地块)、悦城帝景(天泰街北侧、鸿雁路西侧地块)商品住房期房结算价格为:补贴价1800元/平方米;成本价2800元/平方米;政府限价3600元/平方米;政府优惠价4900元/平方米;市场优惠价5500元/平方米。

3.选择政府购买商品住房期房安置的被征收楼房住户,享受300元/平方米的原房屋建筑面积奖励。

4.选择上述政府购买商品住房安置区安置的被征收户,优先在安置区按成本价作为优惠购买一个车位(成本价由市财政局预算评审中心组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定)。

上述各类区域安置房的物业管理费按所在小区收费标准执行。

(四)偏房及其他房屋按房屋结构砖混、砖木、简易分类按市评审中心和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价格补偿执行同政发〔2011〕43号文件第十条第六款之规定。

五、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用

被征收的房屋不足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按300元结算费用,被征收的房屋超过3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10元进行结算费用。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搬迁费用按两次支付,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搬迁费用按一次支付。

(二)临时安置费用

被征收房屋属配套设施齐全的住宅楼,且被征收人选择期房进行安置的,临时安置费用结算期限从搬迁验收之日至安置房交付之日。若被征收房屋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偿按600元/月补偿;若被征收房屋面积超出60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偿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进行补偿。

选择政府购买商品住房期房的(不包括其他安置区),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至交房之日计算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非因被征收人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二倍(200%)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六、搬迁时间奖励、提前搬迁奖励和集体搬迁奖励

(一)搬迁时间奖励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每户给予3000元搬迁时间奖励(不再享受提前搬迁奖励)。

(二)提前搬迁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楼房)享受提前搬迁奖励(不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搬迁时间奖励),提前搬迁奖励自补偿方案发布征收之日起第一个月内主动搬迁并验收房屋的,每平方米给予500元提前搬迁奖励;自补偿方案发布征收之日起第二个月内主动搬迁并验收房屋的,每平方米给予200元提前搬迁奖励;自补偿方案发布征收之日起两个月以后搬迁并验收房屋的,不享受提前搬迁奖励。

(三)集体搬迁奖励

对涉征区域内的楼房分别以单元、栋为单位,被征收人在政府规定的时间内搬迁、验收或签订履约协议的,以被征收人所持产权有效手续计户数给予集体搬迁奖励。

在2020年6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止的时间内,若该单元搬迁只剩余2户,对该单元已办理验收手续或签订履约协议的被征收人,每户给予10000元集体搬迁奖;若该单元搬迁只剩余1户,对该单元已办理验收手续或签订履约协议的被征收人,每户给予12000元集体搬迁奖;若该单元被征收人在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搬迁、办理验收手续或签订履约协议的,对该单元被征收人,每户给予15000元集体搬迁奖。

该栋楼在2020年6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止的时间内搬迁、办理验收手续或签订履约协议的被征收人可在单元搬迁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整栋楼集体搬迁奖励。若该栋楼搬迁只剩余2户,对该栋楼已办理验收手续或签订履约协议的被征收人,每户给予10000元集体搬迁奖;若该栋楼搬迁只剩余1户,对该栋楼已办理验收手续或签订履约协议的被征收人,每户给予12000元集体搬迁奖;若该栋楼被征收人在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搬迁、办理验收手续或签订履约协议的,对该栋楼被征收人,每户给予15000元集体搬迁奖。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或者选择货币补偿的符合上述条件均可享受集体搬迁奖。

七、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自盖房屋申请保障住房的原自盖房屋不予补偿。

困难户确无能力进行产权调换的,可同屋异产或者保障性住房安置。

八、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赔偿。

九、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产权权利人在方案公布时间内到征收现场办公室登记;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对逾期未迁出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十一、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燃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本、户口簿、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二、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有证建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十三、在本《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平城区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

十四、在法定期限内不搬迁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五、在法定期限内可对本《方案》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大同市平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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