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迎春里、大庆路、铁牛里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通告

 2018-07-31 09:54:38  来源:新大同  编辑:大宝  关注热度: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北路北迎春里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通告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府决定实施大同市新建北路北迎春里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邻大西街商城,南邻清远西街,西邻北迎春里平房区,北邻北迎春里平房区,该范围内楼房、平房(土楼)及附属、公建。
  二、公布时间
  通告公布时间:2018年7月31日至2018年8月29日。
  征收时间:具体征收时间以所在区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标注征收期为准。
  三、征收方式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号以及市政府和市房管局的相关文件精神,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政府提供房源进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依照排号顺序,依次进行安置。
  四、平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征收范围公告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六、计户依据
  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计算。无房屋面积的以财政评审中心实际测量为准。对部分产权无法确认的房屋,由平城区政府牵头,会同纪检、审计、评审中心、房管、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认定。房屋有关权利人持有效证件到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点进行登记。
  七、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有证建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八、在法定期限内未搬迁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在法定期限内可对本通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各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积极主动配合,确保大同市新建北路北迎春里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
 
  2018年7月31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庆路福苑1#、2#、4#楼以及庆南园楼西侧部分单元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通告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府决定实施大同市福苑1#楼等改造房屋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福苑1#、2#、4#楼;庆南园楼西侧四个单元及附属、公建。
  二、公布时间
  通告公布时间:2018年7月31 日至2018年8月29日。
  征收时间:具体征收时间以所在区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标注征收期为准。
  三、征收方式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号以及市政府和市房管局的相关文件精神,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政府提供房源进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依照排号顺序,依次进行安置。
  四、由平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征收范围公告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六、计户依据
  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计算。无房屋面积的以财政评审中心实际测量为准。
  对部分产权无法确认的房屋,由平城区政府牵头,会同纪检、审计、评审中心、房管、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认定。
  房屋有关权利人持有效证件到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点进行登记。
  七、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有证建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八、在法定期限内未搬迁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在法定期限内可对本通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各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积极主动配合,确保此通告房屋征收范围内建筑物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
 
  2018年7月31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北关铁牛里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通告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府决定实施大同市北关铁牛里改造房屋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邻御河西路,南邻平城街,西邻冠城园小区,北邻操场城东街,该范围内楼房、平房(土楼)及附属、公建。
  二、公布时间
  通告公布时间:2018年7月31日至2018年8月29日。
  征收时间:具体征收时间以所在区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标注征收期为准。
  三、征收方式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号以及市政府和市房管局的相关文件精神,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政府提供房源进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依照排号顺序,依次进行安置。
  四、由平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征收范围公告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六、计户依据
  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计算。无房屋面积的以财政评审中心实际测量为准。
  对部分产权无法确认的房屋,由平城区政府牵头,会同纪检、审计、评审中心、房管、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认定。
  房屋有关权利人持有效证件到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点进行登记。
  七、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有证建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八、在法定期限内未搬迁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在法定期限内可对本通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各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积极主动配合,确保大同市北关铁牛里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
 
  2018年7月31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北关铁牛里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号)《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同政发[2015]105号)《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同政发[2018]52号)《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同政发[2016]88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北关铁牛里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通告》及大同市政府城居指发文件精神,立足于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邻御河西路,南邻平城街,西邻冠城园小区,北邻操场城东街,该范围内楼房、平房(土楼)及附属、公建。
  二、公示及征收时间
  公示时间:2018年7月31日至2018年8月29日
  征收时间:2018年8月30日至2018年9月28日
  三、征收原则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产权的认定按同政发[2011]43号文件第八条执行。
  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公房)等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补偿。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市政府组织监察、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工商、税务、审计、评审、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选择产权调换的,依照排号顺序依次进行安置。
  四、征收补偿方式
  (一)楼房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的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平方米单价由评估确定的市场平均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货币补偿奖励和每平方米提前搬迁奖励三部分构成。
  该区域涉征住宅楼房房屋评估确定的市场平均平方米单价和每平方米货币补偿奖励合计为:2000年以后(含2000年)建造的4000元/平方米;1990年至1999年建造的3900元/平方米;1989年以前建造的3800元/平方米。
  建造年代以市建委竣工备案时间或以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竣工时间或大同日报公示时间为准。
  选择货币补偿的提前搬迁奖励按第六条第二款执行。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购买二手住房时,对该被征收人办理产权过户时按产权部门的相关政策减免相关税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支取货币补偿款。若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三个月内政府未能支付的,逾期时间按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进行补偿。
  营业性商业部分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执行。
  (二)平房(土楼)货币补偿
  针对60平方米以下涉征平房、土楼,原则上货币补偿面积保障到60平方米,具体为:
  原涉征面积按现行平房、土楼货币补偿标准38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原面积至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部分按29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补偿标准计算公式为:现行平房货币补偿标准3800元/平方米-政府补贴价900元/平方米);45平方米至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部分按26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补偿标准计算公式为:现行平房货币补偿标准3800元/平方米-政府成本价1200元/平方米)。
  针对60平方米以上涉征平房、土楼,按照现行平房货币补偿标准3800元/平方米执行。
  (三)住宅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认定为私有房屋,原则上实行“征一补一,以旧换新”,不结算差价。被征收的房屋认定属国有产、同屋异产单位产等房屋的公产部分,原则上由被征收房屋使用权人按8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原房屋,购买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房屋使用权人所有,补偿按私有房屋补偿。
  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地点为就地安置(期房)。安置结算标准按《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同政发[2018]52号)执行。
  1.征收不足45平方米的房屋,45平方米以内补贴价1100元/平方米;60平方米以内成本价2100元/平方米;政府限价2800元/平方米;每户再给予10平方米的政府优惠价3600元/平方米;超出优惠面积的按市场优惠价4700元/平方米结算。
  2.选择就地安置的住户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奖励。
  3.上述安置房的物业管理费按所在小区收费标准执行。
  (四)营业性商铺产权调换方式
  原则上按“征一补一,以旧换新”进行补偿;选择同泉路安置区商铺安置的在原面积基础上奖励原面积的10%(以市保障办提供房源为准)。
  (五)车库和车位按货币化补偿(以评估机构提供价格为准)为主,也可在政府提供区域内调换。
  (六)偏房及其他房屋按房屋结构砖混、砖木、简易分类按市评审中心和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执行同政发[2011]43号文件第十条第六款之规定。
  五、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用
  被征收的房屋不足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按300元结算费用,被征收的房屋超过3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10元进行结算费用。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搬迁费用按两次支付,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搬迁费用按一次支付。
  (二)临时安置费用
  1.被征收房屋属配套设施齐全的住宅楼且被征收人选择期房进行安置的,若被征收房屋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偿按600元/月补偿;若被征收房屋面积超出60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偿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进行补偿。
  被征收房屋属平房及土楼房,且被征收人选择期房进行安置的,若被征收房屋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偿按300元/月;若被征收房屋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临时安置补偿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进行补偿。
  2.临时安置费用结算期限从验收之日至安置房交付之日。选择就地期房安置的(不包括其他安置区),过渡期按照《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非因被征收人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二倍(200%)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六、搬迁时间奖励、提前搬迁奖励和集体搬迁奖励
  (一)搬迁时间奖励
  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每户给予3000元搬迁时间奖励(不再享受提前搬迁奖励)。
  (二)提前搬迁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楼房)享受提前搬迁奖励(不再享受公告规定的搬迁时间奖励),提前搬迁奖励自补偿公告发布征收之日起第一个月内主动搬迁并验收房屋的,每平方米给予500元提前搬迁奖励;自补偿公告发布征收之日起第二个月内主动搬迁并验收房屋的,每平方米给予200元提前搬迁奖励;自补偿公告发布征收之日起两个月以后搬迁并验收房屋的,不享受提前搬迁奖励。
  (三)集体搬迁奖励
  对涉征区域内的楼房片区以单元、栋为单位,被征收人在政府规定的时间内搬迁、验收或签订履约协议的,以被征收人所持产权有效手续计户数给予集体搬迁奖励。
  在2018年8月30日至2018年9月28日止的时间内,如该单元搬迁只剩余2户的,对该单元已办理验收手续或签订履约协议被征收人每户给予10000元/户集体搬迁奖;如该单元搬迁只剩余1户的,对该单元已办理验收手续或签订履约协议被征收人每户给予12000元/户集体搬迁奖;如该单元被征收人在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搬迁、办理验收手续或签订履约协议的,对该单元被征收人每户给予15000元/户集体搬迁奖。
  该栋楼在2018年8月30日至2018年9月28日止的时间内搬迁、办理验收手续或签订履约协议的被征收人可在单元搬迁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整栋楼集体搬迁奖励。如该栋楼搬迁只剩余2户的,对该栋楼已办理验收手续或签订履约协议被征收人每户给予10000元/户集体搬迁奖;如该栋楼搬迁只剩余1户的,对该栋楼已办理验收手续或签订履约协议被征收人每户给予12000元/户集体搬迁奖;若该栋楼被征收人在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搬迁、办理验收手续或签订履约协议的,对该栋楼被征收人每户给予15000元/户集体搬迁奖。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或者选择货币补偿的符合上述条件均可享受集体搬迁奖。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平房)享受提前搬迁奖励(不再享受公告规定的搬迁时间奖励),提前搬迁奖励自补偿公告发布征收之日起第一个月内主动搬迁并验收房屋的,每户给予30000元提前搬迁奖励;自补偿公告发布征收之日起第二个月内主动搬迁并验收房屋的,每户给予10000元提前搬迁奖励。
  七、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自盖房屋申请保障住房的原自盖房屋不予补偿。
  困难户确无能力进行产权调换的,可同屋异产或者保障性住房安置。
  八、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赔偿 。
  九、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产权权利人在方案公布时间内到征收现场办公室登记,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对逾期未迁出者,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十一、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本、户口簿、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二、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有证建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十三、在法定期限内不搬迁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可对本方案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大同市平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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