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外婆家一张她小时候的照片。
文、图/本报记者杜安娜(署名除外)
一审判决免除处罚
据新华社电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16日上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邓玉娇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10日晚,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该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玩乐。黄德智强迫要求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陪其洗浴,遭到拒绝。邓贵大、黄德智极为不满,对邓玉娇进行纠缠、辱骂,在服务员罗某等人的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坐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被推坐在单人沙发上的邓玉娇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起身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上前对邓玉娇进行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据悉,此前,黄德智已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梦幻娱乐城”已被依法查封,其相关责任人正在被依法查处之中。
著名法学家马克昌
就邓玉娇案答新华社记者问
据新华社电 巴东县“邓玉娇刺死官员案”16日上午经巴东县法院一审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处罚。就此,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独家专访,对此案进行了法律解读。
问:邓玉娇的行为为什么被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答:邓玉娇用水果刀将邓贵大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但她主观上并无杀害邓贵大的故意,只是意图造成他一定的伤害,制止对她的侵害。她没有想到她的行为会造成对方死亡。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造成被害人死亡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故意的内容。行为人如果主观上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主观上是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于过失,则构成故意伤害罪。
问:被告人邓玉娇为了制止邓贵大侵害的防卫行为,有人认为是正当防卫,法院判决认定为防卫过当,您认为怎样认定是正确的?
答: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防卫过当,是正确的。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规定,邓玉娇为了防卫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邓贵大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用水果刀伤害侵害人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可以肯定其行为是防卫行为。至于是认定为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关键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从事实看,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邓玉娇却用刀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致死,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而难以认定构成正当防卫,而应认定构成防卫过当。
问:被告人邓玉娇构成的故意伤害罪,为什么判处免予处罚?
答: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定刑确实是很重的。对被告人邓玉娇判处免予处罚,是因为她具有三项依法从宽处罚的情节:其一是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二是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经法医鉴定,邓玉娇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三是自首,法院认定邓玉娇自首。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邓玉娇具有的上述3项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所以选择防卫过当刑事责任中包含的免予处罚的规定予以判处。
5月10日案发至今,“邓玉娇案”一波三折,现在总算有了初步的结果。
据媒体透露,巴东县法院一号法庭能容纳50余名旁听人员,庭审当天,只有新华社、人民日报两家中央媒体,以及湖北卫视、恩施电视台、长江巴东网等六家当地媒体被允许旁听,其他媒体则只能在庭外等待结果。
早晨7时许,就有群众自发前往巴东县法院门口,庭审结束时,依然有几百人在法院外围观。巴东县有关部门特意在法院门口及街道两旁,布置了警力维持秩序,不过秩序还算良好。
据参与庭审人员介绍,上午8时30分开庭,“邓玉娇头扎马尾辫,身着白色T恤、深灰色七分裤。她身体有些虚弱,但精神状态良好。整个庭审期间,邓玉娇说话不多,声音也比较小,但思路清晰。”
一审判决
防卫过当免予刑事处罚
昨天,庭审还原了5月10日案发现场的情形。巴东县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宣读起诉书,称:2009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玩乐。邓贵大、黄德智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黄德智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后,进入房间,向邓玉娇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并离开了包房。
在走廊上她遇见了KTV区的服务员唐某,向她讲述了被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一事,并与唐某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此时,休息室有罗某某、王某、袁某等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邓贵大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异性洗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沓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后来,双方纠缠之中,惨剧发生。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被推坐在单人沙发上的邓玉娇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水果刀,起身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受伤。
后经巴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据庭审现场有关人员介绍,邓玉娇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他们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邓玉娇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
最终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属于防卫过当。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时,邓玉娇被诊断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邓玉娇家人
听到这个消息很高兴
昨日庭审结束后,邓玉娇在母亲张树梅的陪同下离开了法院。记者多方辗转联系,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外公张明瑶的电话仍处于关机状态。
听到邓玉娇恢复自由身的消息后,朋友杨红艳有些兴奋。她和几个朋友在庭审法院门口守了一个上午,因为不知道旁听需要申请,昨日上午临时要求,结果被拒绝,不过对这个结果感到非常高兴。她说,自从5月10日案发之后,就再也没有见到过邓玉娇。
而邓玉娇的干妈——当地一发廊郑老板则告诉记者,昨日下午邓玉娇还没有回到野三关的家,她也一直没有与邓玉娇以及邓玉娇的母亲联系上。不过“对这个消息,我很满意了,至少她不会受到折磨”。
而邓玉娇远在野三关镇木龙桠高山上的外公外婆,因为腿脚不灵便,几乎不能下山,也没有其他联系方式,每天都在老家企盼着邓玉娇的消息。
邓玉娇的前律师夏霖则对记者表示,邓玉娇重获自由,从当事人利益角度尚可接受;对于邓玉娇尚背负“故意伤害”的罪名及“心境障碍”的不利结论,我们深表遗憾。
他说从5月21日与邓玉娇会面后,就一直背负着对邓玉娇的责任。他现在只希望“初获自由的邓玉娇,早日走出这段阴影”。
舆论
九成网友支持判决
“邓玉娇杀人案”一审判决出来后,社会各界纷纷议论。从11时庭审结束,邓玉娇被免除刑事处罚判决后。记者在新华网上看到一个对审判结果的投票统计,90%以上的网友支持判决。
与此同时,也有网友表示不满,网友戒烟如你说道:结果固然可喜,但本人意见属于正当防卫,没有过当,虽然免予刑事处罚,但这是本质的区别,一个犯罪免予处罚,一个无罪释放。
也有网友提出质疑“邓玉娇案”在办案过程中,舆论与司法的关系。例如网友听雨说,舆论干预司法权,结果就是这样子。也有人马上提出反对,如果没有舆论,该案会走向何方。
但更多人则理性地关注邓玉娇以后的生活。曾自发到野三关为邓玉娇立烈女碑的江苏网友汉大赋说,最希望邓玉娇将来能健康平静地生活,能有一份好工作。
律师
是否上诉还未定
昨日的一审判决中,邓玉娇的两名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但最终结果依然判邓玉娇“故意伤害罪”,对此有不少人提出,邓玉娇是否会上诉,依然要求无罪。
对此,两位律师对媒体表示,是否上诉还需要邓玉娇本人决定。据介绍,我国法律规定的刑事上诉期为10天。对一审判决的结果,他们袒露,他们也希望通过辩护,达到让邓玉娇无罪释放的结果。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应由邓玉娇自己决定是否接受。如果邓玉娇明确不上诉,则说明她对这一判决结果接受,他们会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对邓玉娇中途撤换律师一事,让外界对两位湖北律师产生了一些怀疑,对此,两位律师也很“苦恼”,不过,他们说人都有恻隐之心,有正义感、有同情心。但律师参与一件具体刑事案件的辩护则不同,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律师形成专业判断依据的是法定程序所确定的事实。因此,律师与社会公众对同一案件的认识有时会产生落差。
记者手记
“邓玉娇事件”
不仅是一次偶然
“邓玉娇事件”一直牵扯着不少眼光,自从5月10日案发后到6月16日,事情才算是有了一个些许完整的过程。如果不是媒体的介入,对当地公安部门来说,邓玉娇事件或许只是案头一份普通的“杀人致死”的刑事案件。5月11日,也就是案发第二天,当地媒体报出此案后,掀起了第一轮“邓玉娇报道”高潮。
第一轮高潮以媒体还原“事件发生前的24小时”结束,当时一线的记者是“失望的”,有人说,采访调查结束后才发现“一切都是巧合”:娱乐场所经常发生的纠纷升级了,死了人。“邓玉娇或许不是网友所描述与期待的烈女”,有些媒体甚至因此退出了采访。
案发的野三关镇是湖北三峡酒的产地,它离巴东县城还有3个多小时的车程,坑坑洼洼的山路多少隔断了些现代文明的影响,保存了山里人的淳朴和善良。
山里人在大山里都住得很稀松,偶尔路过一个人,全部都当客人。他们对外来人的“不设防”让充满戒备的城里人感到羞愧。
邓玉娇和邓贵大都从大山走向城市,也都在城市里改变了命运。
邓玉娇去大城市打工三四年回来后,变得时髦了,但她的细腻、体贴、刚直、淳朴没有改变。只是她的经济仍然困难,处在社会最边缘。而邓贵大,接替父亲担任镇干部后,在外人,包括共事多年的同事、乡亲眼里,他仍然是一个温和的后生。但在光怪陆离的圈子里,他渐渐蜕去山里人的本色,他变了。
他们最终在一个都不该出现的地方相遇,这或许已经不是两个人的相遇,而是当地两种极端的社会形态的相遇,更或许是邓贵大自身矛盾的一个爆发。这种冲突在镇上时常发生,只是这一次以最激烈的形式呈现了出来。邓贵大死了,用乡亲的话来说,有些“划不来”;邓玉娇的未来还是未知数。对他们来说,这是一场无法挽回的悲剧,而这场悲剧终究不是“偶然”这个词就可以简单概括的。
案件全过程回放
关键词:推坐 按倒
5月10日晚:邓贵大死亡。案发后,邓玉娇打电话向警方自首。当晚,邓玉娇被羁押在野三关派出所。
5月11日,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刑侦人员发现邓玉娇随身携带的包内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决定将邓玉娇送往相关医疗机构检查鉴定。
5月12日:警方直接把邓玉娇送到恩施优抚医院,发布了第一次案情通报。
5月18日:巴东警方再次发布案情通告。其中,对通告第一次作了多处修改,例如,要求“特殊服务”改为要求“异性洗浴服务”,将“按倒”改为“推坐”,将邓玉娇拒绝提供特殊服务改为“双方发生口角”,将邓贵大等人到梦幻城娱乐休闲改为“陪他人消费”,将邓玉娇打电话向警方自首改为“自首是否成立,尚待法院依法认定”。
关键词:性侵犯取证
5月21日,邓玉娇的两位代理律师会见了邓玉娇。当天,邓玉娇明确表示,案发当天遭到性侵犯。
5月22日,巴东警方凌晨在官方网站上发布通告,指责律师擅自泄露案情。
5月23日,凌晨,巴东警方在官方网站上宣布邓玉娇母亲张树梅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
关键词:恢复自由
5月25日,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已改聘律师,与原律师解除委托协议。
5月26日,晚11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5月27日,一直尚未露面的邓玉娇家人接受湖北当地媒体的独家专访,邓玉娇爷爷表示,相信政府会依法处理此事。并表示邓玉娇在监视居住期间精神状态良好。
5月28日,新任两位律师和邓玉娇再次会面,正式接手“邓玉娇案”在侦查阶段的代理工作。
5月30日,“邓玉娇案”侦查终结,并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6月5日,巴东县检察院将邓玉娇起诉至巴东县人民法院,检察机关起诉邓玉娇的罪名依然是故意伤害罪。
6月14日,官方鉴定称邓玉娇有心智障碍,表示她只具有部分刑责能力。
6月16日,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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